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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今起试点历史遗留违建登记制度 

人民网 2014年04月01日

 

部分原村民违建

可确权但限流转

深圳市规土委表示并非为小产权房转正

今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根据《实施办法》,部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按规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而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违建、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所建住宅类违建,则不予确认;对原村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从宽,减免罚款或者地价。同时,对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仍限制流转获利、限制征地搬迁补偿标准。

记者从深圳市规土委了解到, 目前,试点工作方案(草案)已经拟定完成待批准公布,试点区域将在方案中明确。

解读:

确权需受处罚或补地价

《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其中,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建筑,免缴地价,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60元到100元不等的罚款。

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违法建筑的多栋部分,多栋的第一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多栋的第二栋按现行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多栋的第三栋及以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提醒:

小产权房仍不能“转正”

既然部分原村民违建可能可以确权,那么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可以“转正”呢?对此,深圳市规土委工作人员介绍,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实施办法》重申: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征收所建违法建筑外,对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转让方,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按实际转让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评估的工程造价确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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