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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加大力度处罚违法建设

成都日报 2014925


本报讯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违法增加‘容积率’,损害商品房买受人合法权益;有的开发商擅自修改车库等小区配套服务设施,侵占小区业主的公共道路、园林绿地,违法增加楼层、增扩围护结构……违法建设已严重影响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志杰说,当前我省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建筑案件居高不下,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大对政府部门、开发主体、居民个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制止违法建设,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十分必要。决定出台后,违法建设或遭坚决查处。

“违法建设包括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市容、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省主要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应作为当前制止和查处重点。”李志杰说,“草案”对违法建设作了原则性规定,违法建设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指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则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的,应当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也可以责成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采取拆除违法建设的措施。此外,“草案”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违法临时建设查处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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