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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启动社会公开意见征求

新华网 20150327


为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425日。

公众可通过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球盟会官方登录平台入口app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qyj@gtzyzcfl.com.cn

登记范围

包括土地和房屋等五类不动产

据介绍,《细则》总计8137条,以细化落实《不动登记暂行条例》为目标,注重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重点明确登记机构及人员、登记类型、登记簿证、登记程序、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信息查询及共享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依照该《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登记机构

跨县不动产

可在所跨任一区域申请

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物权,《细则》特别对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申请进行规定:当事人可在不动产所跨任一行政区域提出申请。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对于特殊管辖问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87个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程序

七种情形的不动产不予登记

在明确一般登记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同时,《细则》对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如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的,或者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程序等进行了逐一细化。

《细则》还规定了不予登记、实地审查以及公告的具体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类型

8种情形可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细则》细化了《条例》中规定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便于登记机构实际工作中具体把握和操作,规范和统一登记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登记办理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交五种材料

《细则》为规范登记行为,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增强可操作性,重点对各项不动产权利登记的适用及提交材料等进行了细化,分别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的适用情形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其中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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