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三明介绍,如果违反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物业服务人遵照《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条例》第102条第2项规定,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百以下罚款。
对于“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如何及时制止?伍三明表示,这需要综合执法进小区进一步跟上。他介绍,《条例》第96条明确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这也是推动政府执法资源下沉到小区,有利于发挥行政力量优势,对于治理当前居高不下的小区纠纷率,效果应当会显而易见的。”伍三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