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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在线答疑

问题:

双方当事人通过判决离婚,在生效离婚判决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双方当事人反悔,又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并要求房管部门按双方的约定直接办理房产登记,可否?


回答:

房管部门不能按当事人的约定直接办理房产登记,理由如下:由于生效离婚判决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作为一种确权判决,在该判决书生效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动,虽然登记还没有完成,但房屋已归判决书上确定的一方所有。现双方当事人又约定将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事实上相当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又将该房屋转移给另一方,而转移给另一方可采取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进行。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房屋权属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法院文书生效的时候,而非登记完成的时候,但是法院文书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要处分房屋的,必须根据法院的生效文书先行完成登记,然后才能再行处分,这就是物权法上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原则的体现。因此,房屋部门应当先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将房屋登记在判决书确定的一方当事人,然后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房屋的买卖或赠与转移登记。


回复专家:刁其怀    

回答时间:2011-03-22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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